@2024年天津成考生 (五)

  考生朋友們,2024年天津市成人高考將于10月19日至20日進行,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朋友了解我市成人高考的各項考試規(guī)定,市高招辦就參加考試的重要事項為你進行系列解讀。

  成人高考是國家教育統(tǒng)一考試,考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樹立“誠信考試光榮、違紀舞弊可恥”的榮辱觀,自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

  一、有以下9種行為的,屬于考試違紀:

  1. 攜帶手機等考試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 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4.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 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 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違紀行為,將會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二、有下列14種行為的,屬于考試作弊:

  1.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 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 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 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 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 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 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14. 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作弊行為,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成績均無效。考試違規(guī)違紀將會被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系統(tǒng),將對今后升學和就業(yè)產生重要影響。

  三、有下列5種行為的,屬于擾亂考試秩序:

  1.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 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如有上述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將被終止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目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 組織團伙作弊的;

  2. 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 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 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六、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1.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2. 組織團伙作弊的;

  3. 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考試期間,考生要服從考點及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自覺接受安全檢查,如違反考試紀律,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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