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22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 全國統一考試疫情防控要求和考前溫馨提示

2022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高考)將于11月5日-6日舉行。為了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考試安全順利進行,按照我省疫情防控規(guī)定和本次考試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特提醒廣大考生注意如下事宜:

一、考生進入考點的防疫要求

(一)考生參加考試須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監(jiān)測要求:

1.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應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轉綠碼。健康碼不為綠碼的考生,不得入場參加考試。

2.所有考生進入考點時,須佩戴醫(yī)用外科或以上級別口罩(自備),進入警戒線后嚴禁擅自摘除口罩(監(jiān)考員進行身份核驗時短暫摘下口罩)。須掃地點碼、出示行程卡及每科考前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接受體溫測量。健康碼和行程卡為綠色、體溫低于37.3℃方可入場參加考試。第一次測量體溫不合格的,可適當休息后使用其他設備或其他方式再次測量,仍不合格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3.考前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人員(根據全國疫情發(fā)展情況確定),在入瓊口岸嚴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實施管控。管控期滿后參加考試的,持考前48小時內2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7天內有風險區(qū)和重點涉疫區(qū)旅居史的考生,入瓊后進行“落地檢”,按照考區(qū)屬地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報備、醫(yī)學觀察和核酸檢測工作。需居家或集中隔離的,應提供解除隔離證明,持考前48小時內2次(間隔≥24小時,以采樣時間為準)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4.在考試過程中身體如有不適可舉手報告監(jiān)考員。考試期間發(fā)熱(體溫超過37.3℃)的,經綜合評估不符合條件者中止考試或不得與其他健康考生同場考試,轉至隔離考場繼續(xù)考試。

(二)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參加考試

1.無準考證、身份證原件,不能提供健康碼、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和不按要求提供考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檢測陰性報告證明的;

2.已治愈出院的確診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的無癥狀感染者,尚在隨訪或醫(yī)學觀察期內的;

3.尚未解除醫(y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和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

4.健康碼為紅碼、黃碼、灰碼的考生;

5.考前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者,按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仍處于管控期內或是居家健康監(jiān)測期未滿的;

6.考前10天內有境外及香港特區(qū)、臺灣地區(qū)旅居史的;

7.進場時測量體溫不正常(體溫≥37.3℃),在臨時觀察場所適當休息后使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體溫仍然不正常的,有發(fā)熱、咳嗽、肌肉酸痛、味覺嗅覺減退或喪失等可疑癥狀,經專家研判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8.其他特殊情形經由專業(yè)醫(yī)務人員評估判斷為不可以參加考試的。

(三)考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試規(guī)則,誠信考試。如7天內有本土疫情報告的地市旅居史(根據全國疫情發(fā)展情況確定)和其他涉疫地區(qū)旅居史或10天內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必須如實報告,不得有瞞報、謊報等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存在不能參加考試情形的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否則按違反疫情防控要求處理,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四)考前7天,考生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APP掃描海南省健康碼進行每日實名健康打卡,若不掃碼打卡,將會影響正常入場考試;盡量減少異地、跨省流動,不前往國內中高風險地區(qū)、涉疫區(qū)和境外,避免直接接觸來自中高風險地區(qū)和境外的人員;加強自我防護,出入戴口罩,減少到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出行;身體不適的,及時就醫(yī)。

(五)考生必須經過測溫方可進入考點警戒線內,嚴禁不經過測溫擅自跨越警戒線,一旦違反將按違紀處理。

(六)考生考試期間,應做到點對點出行,從居住地與考點之間直接來回。排隊接受體溫測量、身份核驗、健康碼、行程卡及核酸陰性證明核查時,應保持間隔不小于1米的距離。

(七)當前相關區(qū)域疫情防控要求

1.??谑幸咔楣芾泶胧﹦討B(tài)調整須知

10月16日起,??谡{整省外來(返)人員管理措施。對7日內有高風險或參照高風險管控區(qū)(山西運城、甘肅、新疆、內蒙古、西藏、寧夏等)旅居史的來(返)??谌藛T,在抵達??跈C場、碼頭等關口實施落地檢,并落實7天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健康管理措施,其中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重點涉疫區(qū)之日開始算,不足7天的填平補齊。

對7日內有廣東佛山、廣東東莞、山西大同、廣東廣州、廣東深圳、云南德宏、云南西雙版納、四川南充、陜西西安、湖北武漢、河南鄭州、重慶、山西太原等地區(qū)旅居史的來(返)海口人員,在抵達海口關口實施落地檢,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方可放行。抵??诤髴谝粫r間向社區(qū)(村委會)、單位或所住宿賓館報備,落實3天嚴格居家(酒店)健康監(jiān)測,期間實施3天3檢(不包括落地檢)。完成居家健康監(jiān)測后進行自我健康監(jiān)測至抵??跐M7天,建議第5、第7天各做一次核酸,并按海口市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要求每3天至少完成1次核酸檢測,自我健康監(jiān)測期間不聚集、不去人員密集的場所。

2.三亞市疫情管理措施動態(tài)調整須知

10月17日17時起,三亞調整省外來(返)人員管理措施。對7日內有高風險地區(qū)或參照高風險地區(qū)管理(新疆、內蒙古、西藏)旅居史的來(返)三亞人員,在抵達三亞機場、碼頭等關口實施“落地檢”,并落實7天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集中隔離費用自理),其中第1、2、3、5、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管理期限自離開疫情風險地區(qū)之日開始計算,不足7天的填平補齊。

對7日內有浙江寧波、寧夏銀川、山西運城、廣東佛山、廣州和深圳、湖北武漢、黑龍江綏化、甘肅蘭州、四川南充、陜西西安、上海、四川瀘州、云南德宏、云南西雙版納、河南鄭州、重慶、安徽阜陽、山西太原等地區(qū)旅居史的來(返)三亞人員,在入市關口實施“落地檢”,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方可放行,進入三亞后應第一時間向單位、社區(qū)(村)報備,落實3天居家隔離醫(yī)學觀察,實行“三天三檢”(不含落地檢)。居家隔離醫(yī)學觀察結束后參加三亞市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如不具備居家隔離醫(yī)學觀察條件的,采取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集中隔離費用自理)

3.儋州市疫情管理措施動態(tài)調整須知

10月17日,儋州調整省外來(返)人員防控措施。7日內有省外中高風險區(qū)或參照中高風險管控區(qū)旅居史的人員,暫不進入儋州市。已進入儋州市的,務必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qū)(村、居)、賓館、單位報備,并嚴格落實有關防控措施。在上述對高中風險區(qū)、重點涉疫地區(qū)等來(返)儋州人員實行相應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上,7日內有其他省外旅居史的人員經查驗體溫、健康碼、行程碼、48小時內1次核酸陰性證明無異常后,可進入儋州市,抵儋后第一時間向所在社區(qū)(村、居)、賓館、單位報備,并實施3天2檢(不包括入瓊關口的落地檢,每次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主動落實健康監(jiān)測,期間不到人群密集場所、不聚集、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續(xù)按照常態(tài)化核酸檢測要求每72小時自覺完成至少1次核酸檢測。

(八)因疫情存在動態(tài)變化,我局將適時根據海南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最新防控要求,對考試的疫情防控措施及時做出相應的動態(tài)調整,并在我局網站(http://ea.hainan.gov.cn/)發(fā)布提示,請各位考生隨時關注海南省考試局網站及新聞媒體公告,了解我省疫情防控和此次考試的最新防疫要求。

二、考試時間及地點

考試時間安排

考試地點:考生須在本人報名點所歸屬考區(qū)安排的考點(具體地點以準考證為準)憑身份證和準考證接受身份識別驗證進場參加考試)。

三、考場規(guī)則

1.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控要求。如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和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2.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或本次考試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當主動接受監(jiān)考員按規(guī)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jiān)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按照省考試局規(guī)定和考點具體要求存放非考試用品,手機統一放置在考場手機掛袋與本人座位號對應的口袋中。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嚴禁攜帶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接受核驗。

5.領到條形碼、答題卡和試卷后,應當認真檢查,發(fā)現分發(fā)錯誤或印刷錯漏、字跡不清、裝訂缺頁等問題,應立即向監(jiān)考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6.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無誤后,將其橫向粘貼在答題卡“條形碼粘貼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跡筆在試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準考證號。

7.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作答選擇題時,應用2B鉛筆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在答題卡上對應題號的信息點涂滿、涂黑,否則無效,需修改的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選擇題時,應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用黑色字跡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qū)域或在試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得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

8.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折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結果自負。

9.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不得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或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jiān)考員。

11.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靜待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并發(fā)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場。

四、學法守法、誠信考試

真誠希望各位考生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牢固樹立法律觀念和誠信考試意識,切實履行考前簽訂的承諾書,切不可觸碰法律法規(guī)的紅線和底線?,F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如下,供考生學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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